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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書賢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書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書賢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50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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