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保,56,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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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銘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銘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銘倡前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9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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