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保,6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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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約諦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約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約諦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與另案詐欺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11月、1年10月、1年2月確定部分經定應執行刑5年6月,而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2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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