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聲保,74,202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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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藍秀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秀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秀琪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 1800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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