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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俊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俊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9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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