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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張欣傑
選任辯護人傅爾洵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張程皓
被告呂學讓
選任辯護人周利皇律師
被告林育霆
選任辯護人陳頂新律師
李宛芸律師
被告黃子玲
莊宜哲
選任辯護人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游子暄
選任辯護人葉仲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東庭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顏維助
法官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5日
書記官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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