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2,附民,12,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謝平東
被 告 陳美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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