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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信讓
被 告 紀佳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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