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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賴彥擇
被 告 邱妤瑄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8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邱妤瑄因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賴彥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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