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聲,108,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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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謦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謦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謦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及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花蓮地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判處罪刑,受刑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判決駁回上訴,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其侵害法益類型均係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除編號1為未遂外,其餘均為既遂,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3月8日至4月1日間,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販賣毒品咖啡包內容同一,所犯罪名、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大致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均在1個月內所犯,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27頁),暨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22年4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




期110/3/31
110/3/26
110/4/01
110/3/27
偵查( 自訴) 機關




宜蘭地檢110年
度軍偵字第22號
花蓮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4913、
4945 、6176 號
(聲請書漏載第4
945、6176號)
同左
同左


事實審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110年度軍原訴
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12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1/8/02
111/11/30
同左
同左






宜蘭地院
花蓮地院
同左
同左


110年度軍原訴
字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12號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1/9/12
112/5/16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宜蘭地檢111年
度執緩字第189

花蓮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950號
同左
同左
編號1至7曾經花蓮地院113年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


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1




期110/3/27
110/3/21
110/3/22
110/3/08
偵查( 自訴) 機關




同左
同左
同左
花蓮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80號


事實審


同左
同左
同左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112年度原上訴
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同左
同左
同左
113/02/23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113年度台上字
第2409號


確定日期
同左
同左
同左
113/6/20
是否為得易科











同左
同左
同左
花蓮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1342

編號1至7曾經花蓮地院113年聲字第35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編號8至11曾定
應執行有期徒
刑2 年8 月確
定。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



刑有期徒刑1年11

有期徒刑1年11

有期徒刑1年11




期110/3/12
110/3/14
110/3/16
偵查( 自訴) 機關




同左
同左
同左


事實審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同左
同左
同左
(續上頁)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8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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