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聲,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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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順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順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欽(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時,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
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民國110年4月29日至110年12月11日)、類型(竊盜)、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暨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可以減刑等語(本院卷第69頁),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慧英
法 官謝昀璉 
法 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9日
110年8月23日
110年8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花蓮地檢110年
度偵字第285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112年2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編號
4
5
編號1至4曾定刑拘役100日
罪名
 竊盜未遂
 竊盜未遂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1日
110年12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確定
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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