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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順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順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欽(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時,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
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如各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民國110年4月29日至110年12月11日)、類型(竊盜)、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編號1至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暨受刑人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可以減刑等語(本院卷第69頁),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慧英
法 官謝昀璉
法 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拘役30日 | 拘役50日 | 拘役40日 | |
犯罪日期 | 110年4月29日 | 110年8月23日 | 110年8月27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 花蓮地檢110年 度偵字第2856等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案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
判決 日期 | 112年2月2日 | 112年2月2日 | 112年2月2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案號 | 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
確定 日期 | 112年3月16日 | 112年3月16日 | 112年3月1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是 | |
備註 |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
編號 | 4 | 5 | 編號1至4曾定刑拘役100日 | |
罪名 | 竊盜未遂 | 竊盜未遂 | ||
宣告刑 | 拘役20日 | 拘役30日 | ||
犯罪日期 | 110年10月11日 | 110年12月11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6等號 |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9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高分院 | |
案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 ||
判決 日期 | 112年2月2日 | 112年10月27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高分院 | |
案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 |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 ||
確定 日期 | 112年3月16日 | 112年10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
備註 |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9號 | 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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