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聲,5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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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信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更乙字第1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就確定判決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裁判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與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本件檢察官於裁量是否依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信維(下稱聲明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時,裁定各罪並無赦免、減刑、再審撤銷改判等致原基礎變動事實之情形為據,疏未審酌前述違反恤刑理念而有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否准受刑人請求其執行指揮,尚難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即法律授權之目的,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允當,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撤銷該執行指揮等語。

二、謹按: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4條所明定。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

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

至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僅得另循刑事訴訟法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在此之前,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判內容所為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範圍完全相同者為限,此亦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統一見解。

至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低之刑期,若須再經過裁量或精密之計算,即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間。

三、聲明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駁回抗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業據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00號執行卷、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8號卷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卷核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係依原確定裁定結果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因此聲明人以原確定裁定違反恤刑理念,請求將原確定裁定各罪,重新定應執行之刑等語,僅係對於非得作為聲明異議客體之原確定裁定內容有所爭執,顯非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主張,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聲明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聲明人原確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6日15時36分
為警採尿前3日之某時
106年8月31日
105年間某時至106年11
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第1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342號
花蓮花蓮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事實審
案    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原聲請書
誤載為2月11日)
108年3月6日
107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5月21日
108年3月6日
107年12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196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802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19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106年10月3日
106年9月17日
106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4449號、107年度
偵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續上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17日
106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106年9月17日
106年10月14日
106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續上頁)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106年10月13日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藥事法
藥事法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續上頁)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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