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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信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更乙字第1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就確定判決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裁判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與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本件檢察官於裁量是否依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信維(下稱聲明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時,裁定各罪並無赦免、減刑、再審撤銷改判等致原基礎變動事實之情形為據,疏未審酌前述違反恤刑理念而有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否准受刑人請求其執行指揮,尚難謂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即法律授權之目的,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謂允當,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撤銷該執行指揮等語。
二、謹按: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4條所明定。
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
又刑事裁判於確定後即生效力,職司執行之檢察官必須本於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
至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僅得另循刑事訴訟法針對確定裁判所設之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
在此之前,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判內容所為執行之指揮,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範圍完全相同者為限,此亦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統一見解。
至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低之刑期,若須再經過裁量或精密之計算,即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間。
三、聲明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聲明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駁回抗告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業據本院調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00號執行卷、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98號卷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77號卷核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係依原確定裁定結果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因此聲明人以原確定裁定違反恤刑理念,請求將原確定裁定各罪,重新定應執行之刑等語,僅係對於非得作為聲明異議客體之原確定裁定內容有所爭執,顯非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本身有何違法或不當而為主張,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聲明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聲明人原確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6日15時36分
為警採尿前3日之某時
106年8月31日
105年間某時至106年11
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第1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342號
花蓮花蓮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事實審
案 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24號
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原聲請書
誤載為2月11日)
108年3月6日
107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13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50號
107年度訴字第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5月21日
108年3月6日
107年12月0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1961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802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1907號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3日
106年9月17日
106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號花蓮地檢106年度偵
字第4449號、107年度
偵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
號
(續上頁)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8日
106年9月17日
106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7日
106年10月14日
106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確
定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續上頁)
判
決
號
號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8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4至10所列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3日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續上頁)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
第4449號、107年度偵
字第12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3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82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1日
10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2379號
編號11至17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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