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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賀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莊賀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賀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
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
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係採暫緩刑罰執行之立法例,其本質為執行之障礙;
嗣後如撤銷緩刑,祇是除去原本不得執行之限制,並不影響有罪判決所科處之罪名及刑度,故就業經撤銷緩刑之有罪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自應以該實體判決之原確定日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據此,本件被告就所犯編號1至2之案件,當以業經撤銷緩刑之編號1之案最早確定,如欲合併定執行刑,即應以本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判決之確定日(即111年7月26日)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時點,原聲請書誤載部分逕予更正如下一覽表所示。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俱屬販賣第三級毒品(計42罪),編號1則是侵占態樣之財產犯罪,編號2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4月6日至111年2月23日(計42次),另編號1之犯罪時間是在000年0月間之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受刑人表示:希望合併之後可以適度減一點等意見(本院卷第34頁),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各次犯行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年4月(判9次)
有期徒刑7年5月(判19次)
有期徒刑7年6月(判9次)
有期徒刑7年7月(判4次)
有期徒刑7年8月(判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0日
110年4月6日至
111年2月23日(42次)
偵查( 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17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5、29
16、292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2年9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聲請書誤為臺東地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聲請
書誤為113年度撤緩字第1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4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7月26日(聲請書誤為113
年4月2日)
113年1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本件經臺東地院113年度撤緩字
第14號撤銷緩刑宣告,於113年
4月2日確定,臺東地檢113年度
執更字第162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他字第73號
指揮書執畢日:127年1月22日
指揮書執畢日:126年3月22日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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