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13,聲保,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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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大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大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大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821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
法官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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