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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О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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