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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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