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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指 定 辯護人 甲○○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事 實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之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志 揚
法官 陳 淑 媛
法官 莊 謙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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