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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3月2日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裁定准自97年3月3日,延長羈押2月至97年5月2日期滿,現延長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德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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