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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廣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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