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揚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洋
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思容
被 告 甲○○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11月5日89年度訴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238號)、94年3月22日91年度訴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35號),分別提起上訴,經判決後,分別經最高法院第3次、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合併審理後,原定9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延長宣判時間至98年10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 方 興
法 官 林 德 盛
法 官 王 紋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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