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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二)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10月9日執行羈押。
嗣於98年1月9日延長羈押2月,迄98年3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本院認被告等羈押的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林 鳳 珠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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