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起執行羈押,至97年4月14 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邱廣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