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7,上訴,211,2009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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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9月11日執行羈押。

嗣經過第2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至98年4月10日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劉 雪 惠
法 官 林 鳳 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文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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