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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98年3月17日止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 月18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劉 雪 惠
法 官 林 鳳 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徐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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