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7,聲,68,2008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7年3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法矯字第0970010223號),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許 仕 楓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明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