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7,聲,85,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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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嗣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又15日,於民國(下同)89年4月8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97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有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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