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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件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劉 雪 惠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 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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