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8,上訴,207,2010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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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順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第第4條第1、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

查被告羈押期間至99年3月30日即將屆滿,本院於99年3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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