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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 7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 1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何方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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