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 351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18日確定,於民國(下同)87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林德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