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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0日法矯字第098001046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 志 揚
法 官 林 鳳 珠
法 官 林 慶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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