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8,聲,5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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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經於民國92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0日法矯字第098000972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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