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9,上更(一),30,2011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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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如頂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如頂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如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2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0日、10月20日及12月20日起各延押2月在案。

茲查其第3次延押期間至100年2月19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同年2月9日行準備程序後訊問被告,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2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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