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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昭全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洪萬誠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所缺漏第四頁、第五頁部分,應更正補充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連同附表共有50頁,惟於製作正本時漏印第4、5頁,仍於裝訂後為送達,是正本之內容有所缺漏,與原本之記載顯有不符,茲依法更正補充如後附件所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抗告。
如檢察官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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