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9,交附民,1,2010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依照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1號提案結論,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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