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9,聲,43,2010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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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在案,經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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