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99,附民上,4,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上訴人 悅棋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98年度附民字第40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甲○○、乙○○等人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原審認上訴人並非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以98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為不受理之諭知。

雖上訴人(即自訴人)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惟經本院認無理由駁回上訴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號判決及卷宗可憑。

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

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王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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