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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志岳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治國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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