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3,金上訴,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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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材德
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4年8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4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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