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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再生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上
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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