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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國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賢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經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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