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貴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