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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宇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宇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宇晨(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
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等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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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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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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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2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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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3.04-103.05.14│103.03.20-103.03│103.03.22 │
│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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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案號 │花蓮地檢103 年度│花蓮地檢103 年度│花蓮地檢103 年度│
│ │偵字第2698號 │偵字第2204、3216│偵字第2204、3216│
│ │ │等號 │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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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
│ ├────┼────────┼────────┼────────┤
│最 後 │案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3│104年度上訴字第3│
│ │ │182號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103.11.25 │104.03.30 │104.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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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
│ ├────┼────────┼────────┼────────┤
│確定判決│案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3│104年度上訴字第3│
│ │ │322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4.01.29 │104.04.22 │104.04.22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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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花蓮地檢104 年度│花蓮地檢104 年度│花蓮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402 號(編│執字第1021號(編│執字第1021號(編│
│ │號1-2定刑10年) │號2-3定刑5年10月│號2-3定刑5年10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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