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12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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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剛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剛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8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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