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12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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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智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智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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