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13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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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霖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本院以100 年度矚上更㈠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駁回其上訴確定,本院則以102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7月。

受刑人於民國102年6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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