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13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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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旻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旻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旻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罪),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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