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治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治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治國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