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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新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新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新一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而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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