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HLHM,104,聲,214,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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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靜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靜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靜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康存真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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